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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厦门将在全省率先施行房产计税评估新规

东南早报  2013-06-14 09:16

[摘要] 2013年7月1日起,厦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正式推行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,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交易价,需要按照评估价重新计算税款。


       2013年7月1日起,厦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正式推行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,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交易价,需要按照评估价重新计算税款。

  据了解,房屋交易过程存在着买卖双方以远低于市场价的金额签订合同,实际交易时仍按照原价交易,这样就少缴纳了契税或转让环节税收。这种“阴阳合同”,在二手房交易中最经常出现。从2012年7月1日起,厦门市全面上线运行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,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交易价,需要按照评估价重新计算税款。为此,厦门市地税局于近日制定出台了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异议处理办法》,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  将实施的《办法》第五条明确规定,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低于系统出具的计税评估价,并对评估价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《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结果告知书》后,当场填报《复核申请书》,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与房屋成交价格相关的全部书面证明材料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。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,对其提供的申请理由和书面证明资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,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评估价作出调整,形成复核结果。

  《办法》第十二条指出,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,纳税人还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并在收到《复核结果告知书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。但对同一存量房评估异议的,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复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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